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什么时间颁布的?什么时间修改的?修改后什么时间执行的?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是1992年4月3日颁布的,2005年8月28日第十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的,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的。 2、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共几章,多少条? 答: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共9章,61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的十大亮点是什么? 答:一是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法律;二是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政府责任;三是进一步明确妇联的职责;四是提高人大女性代表比例;五是禁止招生中的性别歧视;六是防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七是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八是禁止性骚扰;九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十是强化法律责任。 4、《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宗旨是什么? 答:(1)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2)促进男女平等 ;(3)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5、为什么要制定妇女保障法? 答: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主要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 (1) 为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2) 为了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3)为了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施行对保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也逐渐显现出了一些问题和不足。正是在这个背景下,2005年8月2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对其进行了修正。 6、为什么要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全面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基本法,是我国人权保护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证明,妇女权益保障法确立的基本制度是正确的,有关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也是切实可行的。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广大妇女的维权意识普遍提高,且当时立法所依赖的经济社会条件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妇女权益保障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上加以解决,因此,为了解决在政治权利、财产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的问题,进一步保障妇女的焕发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 7、《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遵循什么原则和思路? 答:遵循了三项原则:一是以宪法为依据,注重与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衔接,维护法律的统一;二是立足国情,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进步,符合妇女权益保障的现实要求;三是保持基本框架,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现有的基础上,针对妇女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进行修改和完善。思路:消除妇女发展的障碍,采取特别措施保障妇女切实有效地实现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对弱势群体给予倾斜保护与救济扶助的基本思路。 8、《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1)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2)促进男女平等;(3)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9、《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最主要内容是哪些? 答:共对32个条文做出了修改,条文总数也有原来的54条增加到61条。修改的重点内容有: 一是总则方面:(1)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2)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政府责任;(3)规范了妇联的职能和作用。 二是妇女权益领域:(1)政治权利方面;(2)文化教育权益方面;(3)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4)财产权益方面;(5)人身权益方面;(6)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做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 三是法律责任部分: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内容上增设了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全局性保障措施,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重点突出政府部门的职责,增强了可操作性。 10、《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哪些权益? 答:(1)政治权利 (2)文化教育权利 (3)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4)财产权益 (5)人身权利 (6)婚姻家庭权益。 11、《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本原则是哪些?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了以下三项基本原则(1)男女权利平等的原则;(2)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和对妇女的权益实行特殊保护的原则;(3)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的原则; 12、妇女行使政治权利的主要途径和形式有哪些? 答:妇女行使政治权利的主要途径和形式包括(1)选举、监督、罢免人大代表,通过国家权利机关管理国家事务;(2)以干部身份直接管理国家事务;(3)通过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途径和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4)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5)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6)参加妇女组织、工会、共青团等,参与民主管理活动。 13、学校在录取学生时,可以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吗? 答: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14、妇女文化权益包括哪些方面? 答:包括(1)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2)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利益的权利;(3)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的权利;(4)自由从事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的权利; 15、对妇女的特殊保护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妇女的特殊保护包括:(1)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2)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16、对农村妇女财产权利的保障应重点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1)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面的两性平等权;(2)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面的两性平等权;(3)在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方面的两性平等权;(4)在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两性平等权。 17、什么是家庭暴力? 答: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它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1 8、国家和有关部门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承担什么职责?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19、家庭暴力实施者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答:(1)民事责任。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3)刑事责任。当家庭暴力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当这种暴力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属性时,就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罪。 20、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获得法律救助? 答:可以通过三种途径寻求救助:一是要求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卫生、教育、文化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二是依法申请仲裁;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21、侵害妇女权益者要承担哪些责任? 答: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分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什么是男女平等原则? 答:男女权利平等的基本含义是:男女在两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婚姻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不允许以性别为基础而有所歧视,尤其是不允许以性别为基础对妇女进行歧视。 23、为什么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答: 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国家的政策进入法律,可以运用法律的强制性来保证政策的贯彻实施。因此,《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灭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这是本次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重大突破和亮点,体现了宪法原则和坚持以人为本、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反映了广大妇女的共同愿望,履行了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对于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具有重大意义。消除对妇女的一切歧视与实行男女平等是国际人权法与妇女人权法对国家的义务性要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3条要求缔约国“应承担在所有领域,特别是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领域,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证妇女得到充分发展和进步,其目的是为确保她们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将实行男女平等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其实也是政府在履行国际条约义务。 24、什么是对妇女的权益实行特殊保护的原则?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3款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对妇女权益实特殊保护原则有两层内容:(1)国家依法保护妇女基于其性别特征的特殊权益。如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中的权益,国家应当给予充分保护。(2)对妇女的权益实行特殊保护。为了消除男女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国家有必要在法律上采取具有针对性的特殊保护措施,逐步完善对妇女的权益保障制度,以保障妇女权益得到全面实现。这也是国家的义务。 25、妇联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承担什么职责? 答:妇联是代表妇女利益的群众性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各级妇联的根本宗旨。各级妇联组织应该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26、什么是文化教育权利? 答:文化教育权利,是指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文化活动的自由。 27、为什么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答:由于妇女是否享有文化教育权利以及享有的程度如何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关系到民族的文明程度,关系到妇女自身的解放,因此,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是非常重要的。 28、为什么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而和谐社会的显著特征就是具有利益冲突的各方相融,尤其是劳资关系协调,只要存在歧视,社会就不公正。不公正的社会不会和谐。任何人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的行为,均属于对女性的性别歧视。他不仅违反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也违反了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29、单位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吗? 答:(1)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中提供就业机会的一方,有权自主招用职员;劳动者是自由就业的主体,双方只要订立了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彼此便产生了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才能受到更为有效的保护。 (2)我国劳动法第16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基于上述理由,女职工被用人单位录用时,应当要求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 30、什么是财产权利? 答:财产权利是具有物质财富的内容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包括所有权、债权、继承权、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 31、为什么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这是实现我国宪法男女平等权的重要保障,有助于实现财产权利男女平等,切实维护妇女在财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32、什么是人身权利? 答:人身权,是指人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33、为什么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6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其内容主要是:(1)法律确定妇女人格独立,具有与男子平等的主体资格;(2)法律确认妇女享有与男子相同的人身权利;(3)法律对妇女的人身权利与男子的人身权利给予平等的保护。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是对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和制度的彻底否定,是男女平等在人身权利方面的体现。 34、什么是人格权? 答: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一种,是指人所固有的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为客体的权利。 35、为什么要保护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 答:妇女的名誉权是指妇女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妇女的荣誉权是指妇女获得、保持、利用荣誉并享有其所生利益的权利。妇女的隐私权是指妇女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妇女的肖像权是指妇女对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 36、如何保障妇女的人格权? 答:为了保障妇女的人格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2条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的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37、什么是人身自由? 答: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侵犯,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的自由。 38、如何保障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答:要保障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就必须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39、在农村妇女相关财产权益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针对妇女因婚姻状况带来的权益受侵害问题,妇女法强调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针对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权益受到侵害的突出问题,规定“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40、什么是对妇女的性骚扰? 答:对妇女的性骚扰就是“以语言或行动形式,带有黄色或性要求性质,具有性取向的不受欢迎的身体接触和冒犯,或带有性色彩的话语。” 41、妇女受到性骚扰时,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在受到性骚扰时:(1)向对方所在的单位投诉;(2)到公安机关报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行政处罚;(3)直接向法院起诉;(4)可以到妇联投诉,请求帮助。 42、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有关部门负有什么责任?
答:妇女法第46条第3款规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有权提出请求,村(居)委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有权提出请求,村(居)委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对施暴者予以行政处罚。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检察院,对防治家庭暴力负有重要的职责。受害妇女可以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43、什么是婚姻家庭权利? 答:是指当事人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婚姻家庭中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方面的内容。 44、什么是婚姻自主权? 答:是指作为婚姻当事人的妇女,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 45、妇女的婚姻自主权包括那些内容? 答:一是结婚自主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二是离婚自主权,指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实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 46、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男方在哪三个时期不得提出离婚? 答:女方在怀孕期间 ;分娩后一年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 47、在学校录取学生方面,新修订的妇女法有什么新规定? 答:为了制止学校录取学生时的性别歧视行为,妇女法规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48、在哪些情形下,单位不得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关系? 答:(1)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婴儿;(2)女职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3)女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9、妇女的劳动就业权益受到怎样的法律保护? 答: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的时候,除了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工作岗位以外,均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与女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不得在合同或协议中有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和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退休制度,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50、在农村妇女相关财产权益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答:针对妇女因婚姻状况带来的权益受侵害问题,妇女法强调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针对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权益受到侵害的突出问题,规定“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51、什么是代位继承权? 答: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的位置继承遗产的一种法律制度。 52、代位继承人必须具备哪几种条件? 答:(1)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被代位继承人是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3)代位继承人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53、如何保护丧偶儿媳的继承权? 答:丧偶妇女对公、婆提供了主要生活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就是公、婆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丧偶妇女通过继承获得的财产,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有权处分,任何人不得干涉。 54、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答:按照法定夫妻财产制规定,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合法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55、哪些财产是夫妻一方财产? 答:(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56、夫妻间能否对财产进行约定?约定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就是说法律允许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关系或某项财产收入做法定财产之外的约定,即将婚前或婚后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或所得约定为某一方所有。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对财产进行约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1)约定的时间。 (2)约定的范围。 (3)约定的内容。 (4)约定的方式。 (5)约定的优先力。 (6)约定的约束力。 57、夫妻在家庭中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 答: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包括:(1)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自由;(3)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4)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义务包括:(1)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2)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58、在哪些特殊情况下,女方有权拒绝离婚? 答: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59、在什么情况下离婚时可向另一方请求经济补偿? 答:婚姻法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向另一方请求经济补偿。 60、夫妻共有的房屋,在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集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61、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应如何解决? 答: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62、我国有那些法律法规对保障妇女权益作了明确规定? 答: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保健规定》等专项法律、法规亦对此作了具体的规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法》、《企业法》、《义务教育法》、《劳动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监狱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有保护妇女权益的条款。 63、 我国《宪法》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有那些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第49 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64、《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自身提出了怎样的要求? 答:妇女应当努力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精神,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65、《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权益实行特殊保护的原则是什么?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3款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对妇女权益实特殊保护原则有两层内容:(1)国家依法保护妇女基于其性别特征的特殊权益。如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中的权益,国家应当给予充分保护。(2)对妇女的权益实行特殊保护。为了消除男女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国家有必要在法律上采取具有针对性的特殊保护措施,逐步完善对妇女的权益保障制度,以保障妇女权益得到全面实现。这也是国家的义务。 66、妇女通过什么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各项事务的管理? 答:妇女参与国家各项事务管理,有以下一些途径和形式: (1)我国妇女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参与政治生活。 (2)我国妇女通过加入中国共产党来行使政治权利,实现自己的政治抱负。 (3)我国妇女通过政治协商会议制度来参政议政,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 (4)我国妇女通过各级妇女联合会来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5)我国妇女通过参加政府工作来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管理。 (6)其他途径,如通过信访、媒体等。 67、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妇女接受平等教育权有那些具体规定? 答:妇女的文化教育权利,是指妇女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文化活动的自由。 (一) 禁止学校录取学生时的性别歧视; (二) 保障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 对妇女的继续教育。 68、 国家为什么要推行生育保险制度?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是基于以下原因: (1)在现代社会中,生育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2)生育保险制度的受益者绝不仅仅是广大妇女,而是全体社会成员。 (3)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建设已经实践了多年,并积累起一定的经验,推行生育保险制度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应当抓住现有的大好时机全面推行该制度,保障妇女和其他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 69、 因结婚男到女家落户的,对男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婚姻法第9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70、为什么要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活动?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活动。”这样规定为保障妇女的基本人权特别是妇女人格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增加这一规定的原因是: (1)有利于保障妇女的人格权。 (2)有利于提高妇女的维权意识,促进妇女全面发展。 (3) 有利于弥补立法缺陷,为追究侵权行为者法律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71、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婚姻家庭权益包括哪些内容?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婚姻家庭权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关于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的原则性规定;②妇女的婚姻自主权;③为了保护孕、产妇身心健康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男方的离婚请求权;④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⑤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权利;⑥离婚时在住房问题上对女方的保护;⑦母亲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⑧在法定情形下照顾女方抚养子女的合理要求;⑨保障妇女的生育权和生殖健康。 72、在什么情形下,男方的离婚诉权被依法限制? 答:夫妻双方是共同的生育主体,但女方是更为直接的生育主体。因生育而引起的负担,也是多由女方承受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5条关于在法定情形下限制的男方离婚诉权的规定,是在离婚问题上对女方的特殊保护。该条指出:“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73、 因妇女婚姻状况变化,侵害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如何处理?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74、 处理侵害妇女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妇女权益保障法集中规定了妇女享有的6个方面的权益,涉及到了各种社会关系。由于不同的社会关系是由不同的法律部门进行调整的,因此对妇女权益保护也必然涉及各个法律部门。 75、《劳动法》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所享受的特殊保护有哪些规定? 答:《劳动法》第58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第60条、61条、62、63条、第7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劳动者生育,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76、在哪些情形下,单位不得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关系? 答:(1)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婴儿;(2)女职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3)女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7、《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财产权益”的内容有哪些? 答:(1)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权益。 (2)妇女在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财产权益。 (3)妇女在财产继承方面的财产权益。 78、学校和有关部门在保障妇女受教育权利方面承担什么责任?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6条规定:“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教育法》第36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并明确了学校的责任,规定:“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79、 婚姻法规定了哪些禁止性条款和倡导性条款? 答:婚姻法在总则部分规定了两条禁止性条款和一条倡导性条款,阐述了五项基本原则的内涵和实质要求并保证其实施。 婚姻法第3条规定了两条禁止性条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婚姻法第4条增加了一条倡导性条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80、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负有什么职责? 答:从总体上来说,保障妇女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但全社会不能也不可能成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执法主体。按照人权法,政府是义务主体,保障妇女权益主要是政府的责任。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这是其职责所在。 为了强化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这里的有关部门,主要是指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劳动保障、卫生、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他们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定职责。 81、在哪些情况下延长女职工的工作时间不受限制? 答: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正常情况下应当遵守有关劳动时间的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加班加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延长劳动时间不受限制: 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营业的; 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由于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临时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进行抢修的; 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进行抢修的; 发生事故或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由于完成紧急任务需要加班加点的,应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加点期间的工资。这是国家通过法律途径限制加班加点、保护女职工合法休息权益的措施。 82、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在哪些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况下,追究法律责任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答:(一)对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录用而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对妇女提高录用条件的; (三)在分配住房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四)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的; (五)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六)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3、什么是人身自由? 答: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侵犯,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的自由。 84、什么是监护权? 答:就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权利。 85、什么情形下对母亲的监护权给予特别保护? 答:未成年子女的母亲同父亲一样,都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未成年子女的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失踪、被监禁或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时,未成年子女的母亲是他们当然的监护人。母亲依法履行监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未成年子女的母亲丧夫、离婚、再婚等为由,干涉其监护权。 86、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对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给予什么特殊保护?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0条规定:“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其它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87、为什么禁止录用未满16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 未满十六周岁的的未成年人正在成长发育期间,且需要接受义务教育,不易过早参加工作。录用女童工,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身体健康权,影响了《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法律应当予以禁止。 88、什么是男女同工同酬? 答:是指在同一行业、同一工种,在技术熟练程度相同的情况下,不分性别,应当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89、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为什么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5条规定:“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男女两性在工作职位和晋升机会上存在的差异直接影响到他们之间收入的差异、所获得的社会保障和职工福利的差异,实质上反映了妇女的社会地位与男性所存在的差异。妇女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力量,对人类科技发展和文明进步做出了巨大贡献,古今中外不乏优秀和伟大的女性。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有助于发挥妇女的聪明才智,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90、对妇女有哪些雇佣保护规定?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的除外。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歧视妇女。” 91、为什么要提倡和鼓励为帮助妇女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 答: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法定的社会保险范围窄,待遇低。加上法制的不健全和执法力度不够以及守法意识不高,存在许多问题,在落后地区尤其突出。女性比男性被边缘化的程度更高。而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仅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还有更多的妇女需要救助。因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国家提倡和鼓励为帮助妇女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使更多妇女获得救助。所以要提倡和鼓励为帮助妇女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 92、为什么要禁止卖淫、嫖娼?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1条第1款规定:“禁止卖淫、嫖娼。”“卖淫、嫖娼”在旧中国虽然是不道德的,但并不是违法的。公娼制度在中国存在了几千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荡涤旧社会的污泥浊水,迅速取缔了卖淫制度。“消灭了卖淫”,曾作为人民政府的主要政绩得到广泛的宣扬。因此,卖淫嫖娼被看作与社会道德风尚。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卖淫嫖娼不仅仅死灰复燃,而且愈演愈烈,大有“昌盛”而一发不可收拾之势。因此,我国法律、法规严厉禁止卖淫嫖娼。 93、妇女的哪些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答: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 94、什么是生命健康权? 答:是指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不受非法剥夺、非法侵害的权利,又可分解为生命权和健康权。 95、什么是生育权? 答:是指决定是否生育子女的实践、数量及间隔的自由。 96、如何保护妇女生育权益? 答: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各级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建康水平。” 97、为什么要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 答:卖淫、嫖娼自身被当作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并非侵犯他人权利的犯罪。但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等,则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1条第2款重申了这一规定:“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 答:(1)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婴儿;(2)女职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3)女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9、什么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答: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 100、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遇到什么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答: 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 。 101、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什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答:法律 102、妇女在哪些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答:(1)政治方面(2)经济方面 (3)文化方面(4)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 103、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遇到什么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答: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 104、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了什么规划当中? 答、国民经济规划和社会发展规划。 105、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应做到以下哪几点? 答:(1)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2)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106、为什么要重视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答:“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国家义务,是实现“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的组织保障。虽然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涌现出了相当多的杰出人才,但是,基于“男尊女卑”和“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观念,在选拔干部方面仍然存在对女性的歧视,使女干部在干部中占的比例偏低。
因此,国家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不仅在国际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的领导机构中,国家要重视培养和选拔女干部,使得女性领导干部占有一定比例,而且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也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视选拔女干部。在女性较集中的部门、行业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应当与女职工的比例相适应。同时,还应提升女干部的职务层次,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107、什么是生育救助? 答:是指地方政府建立生育救助基金,支付无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贫困孕产妇的生育医疗费用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108、什么是婚姻自主权? 答:是指作为婚姻当事人的妇女,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 109、《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投诉机制是怎样规定的?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3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着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1)明确了受理妇女投诉的主体。 (2)明确了妇女组织处理妇女投诉的职责和权利。 (3)明确了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义务。 110、我国法律对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1、为什么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虽然是专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但也不能规定妇女的义务。妇女只有遵守国家法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其活动才能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妇女只有尊重社会公德,不滥用自己的权利,不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其行为才能得到社会的肯定和认可。 112、为什么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答: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这有利于增强从事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同志的光荣感和使命感,促进全社会重视和支持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激励更多的为这项工作贡献力量,并有力地推动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113、各级人民政府在扫除妇女中文盲半文盲工作中承担什么职责? 答: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9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114、哪些机关可以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办法或者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答: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0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妇女的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